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421执50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08922238Q。
法定代表人:罗裕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万华,男,1974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杨付英,女,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杨成富,男,1973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安德秀,女,1974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杨全,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文英,女,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华、杨付英、杨成富、安德秀、杨全、李文英、李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万华、杨付英、杨成富、安德秀、杨全、李文英、李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及收入200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从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