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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刑初27号

祝刘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当事人
祝刘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4刑初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刘攀,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唐晓荣,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郭威,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8〕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刘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校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刘攀及其辩护人唐晓荣、郭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祝刘攀在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果园路35号院综合楼)财务部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建筑工地项目部用款计划的职务便利,为供货商张某在上报资金申请单、快速计算资金方面提供便利,从中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9245元。2018年7月9日9时30分,民警在郑州市西三环与冉屯路口东北角的正商百合里小区8号楼3单元1501室将祝刘攀抓获。被告人祝刘攀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祝刘攀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董某、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郑银静银行卡祝刘攀银行卡转账明细;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祝刘攀在河南正阳公司的工资表;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受理案件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年龄证明、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祝刘攀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祝刘攀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祝刘攀在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果园路35号院综合楼)财务部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建筑工地项目部用款计划的职务便利,为供货商张某在上报资金申请单、快速计算资金方面提供便利,从中非法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9245元。2018年7月9日9时30分,民警在郑州市西三环与冉屯路口东北角的正商百合里小区8号楼3单元1501室将祝刘攀抓获。被告人家属已将涉案赃款359245元退回。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祝刘攀的供述,证明其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期间,在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利用其审核上报公司各建筑工地项目部用款计划的职务之便,为供货商河南嘉宝彩建材有限公司私下上报资金申请单,并收取该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好处费35万余元的事实;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河南嘉宝彩建材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其公司为河南正阳建设工程公司的正商城、家和家以及裕园这三个工地供货,其负责这三个工地配货和结账工作。为了尽快回笼公司资金,其通过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原材料员齐某认识了财务部会计祝刘攀,后通过其妻子郑银静的银行卡给祝刘攀四五十次好处费,查看银行明细得知共计35万余元,祝刘攀为其公司结算货款时提供便利的事实;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河南嘉宝彩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2016年初开始与河南正阳建设工程公司提供建筑材料,两家公司合作期间,其公司业务经理张某给其说为了把货款及时兑付出来保证公司正常资金周转,要给正阳公司工作人员一点好处费,后其从公司公账上取钱给张某,由张某具体操作,之后公司的货款就能及时到账的事实;4、郑银静银行卡及祝刘攀银行卡转账明细、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祝刘攀共计从供货方张某处收受汇款561392元,其中三笔款共计202147元系借款,故被告人祝刘攀收受贿款金额为359245元的事实;5、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祝刘攀在河南正阳公司的工资表、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祝刘攀系系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自2010年12月7日入职,历任案场收银、出纳、会计等岗位,案发时系公司财务部会计岗位的事实;6、年龄证明、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证明被告人祝刘攀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7、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在办理河南正阳建设工程公司被骗一案时,发现祝刘攀利用财务审批的便利收受贿款;8、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刘攀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刘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祝刘攀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且已将涉案赃款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祝刘攀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刘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二、涉案已追回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陈廷英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