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9006432N。
主要
负责人:范元钊,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胡求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徐玮芳,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尚宏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红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5292355Q。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求源、徐玮芳、青岛尚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