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财保31号
申请人:殷顺景,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
申请人:武良怀,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武良怀驾驶的豫J×××**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000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武良怀驾驶的豫J×××**号重型普通货车查封至濮阳县交警队一中队(坝头)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价值10000元,由濮阳县交警队一中队(坝头)停车场负责看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