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申34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亚,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兵,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再审申请人王亚因与马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8民终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亚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国
审判员 李进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解思辛
书记员耿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