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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423民初18号

李文光与云南龙锦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顺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光;云南龙锦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423民初18号

原告:李文光,男,住云南省维西县。

被告:云南龙锦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明街道晁家村委会上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K869R4N。

法定代表人:范玲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顺龙,男,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文光诉被告云南龙锦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锦添公司)、王顺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光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文光负担。

审判长 李 玉

审判员 陈章军

审判员 赵翠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