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423民初18号
原告:李文光,男,住云南省维西县。
被告:云南龙锦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明街道晁家村委会上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K869R4N。
法定代表人:范玲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顺龙,男,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文光诉被告云南龙锦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锦添公司)、王顺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光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文光负担。
审判长 李 玉
审判员 陈章军
审判员 赵翠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