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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4执78号

张占良与王德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占良;王德社;王雪梅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122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张占良,男,1968年10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王德社,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王雪梅(系王德社妻子),女,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占良与被执行人王德社、王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德社未按照(2018)甘122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经张占良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3566.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德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手续、限定执行期限。2019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占良、被执行人王德社及其妻子王雪梅到庭,被执行人王德社称经与申请执行人张占良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张占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款23566.07元,由被执行人王德社再向申请执行人张占良支付60000元。但因被执行人王德社不具备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德社妻子王雪梅称自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替王德社来执行本案执行款60000元。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德社妻子王雪梅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王雪梅在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账号X********公积金账户,账面余额84479.44元。3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雪梅在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X********账户内余额84479.44元中的60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3月1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张占良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向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占良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占良与被执行人王德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靳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忠宝

书记员 刘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