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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执异32号

刘英峰、杜春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英峰;杜春丽;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王启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执异32号 案外人:王启会,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刘英峰,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杜春丽,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136626XB。

法定代表人:杜春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66564486M。

法定代表人:王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明臣,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峰与被执行人杜春丽、秦皇岛天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明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启会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启会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启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启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江

人民陪审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侯爱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