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42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绍兴锦团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44016030R,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国,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家港市艾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8890853A,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iv>
法定代表人:杨蓉,该公司执行董事。绍兴锦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艾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艾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绍兴锦团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兴锦团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家港市艾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操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顾芸
书记员陈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