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183号
申请执行人:刘作光,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开发区宋楼村南。 申请执行人刘作光与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446.00元及利息,因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作光于2018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对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第三次网络查控,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第四次网络查控,除部分银行卡内有零星余额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218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2183号限制消费令,对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进行传统查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刘作光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刘作光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2018年3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作光进行约谈,刘作光认同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做出日,已执行0.00元,未执行15446.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作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刘作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5446.00元及利息,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勤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