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24民初67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薛纯林,男,生于1966年,住重庆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李宗立,男,生于1943年,住重庆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远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薛纯林,经理。
第三人:李键华,男,生于1978年,住重庆市。
原告薛纯林与被告李宗立、第三人重庆远强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键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薛纯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纯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文捷
人民陪审员 叶绪建
人民陪审员 王薪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