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民初497号
原告:夏大荣,男,生于1966年1月26日,汉族,住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超,男,生于1995年5月17日,汉族,住宣汉县。 原告夏大荣与被告周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大荣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大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大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夏大荣负担。
审判员 孙振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