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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2民初497号

夏大荣与周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夏大荣;周超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民初497号

原告:夏大荣,男,生于1966年1月26日,汉族,住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超,男,生于1995年5月17日,汉族,住宣汉县。 原告夏大荣与被告周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大荣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大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大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夏大荣负担。

审判员  孙振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