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曹某1,女,200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阳某,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曹某2,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龙某申请曹某1、阳某、曹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某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524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郭兵凡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