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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执恢70号

龙某、曹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龙某;曹某1;阳某;曹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曹某1,女,200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阳某,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曹某2,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龙某申请曹某1、阳某、曹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某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524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郭兵凡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