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2767号之一
原告:李久平,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告:项育武,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李久平诉被告项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李久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久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为378元,由原告李久平负担。
审 判 长 贺铁斌
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
人民陪审员 林 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婉婷赖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