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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2767号之一

李久平与项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久平;项育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2767号之一

原告:李久平,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告:项育武,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李久平诉被告项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李久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久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为378元,由原告李久平负担。

审 判 长  贺铁斌

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

人民陪审员  林 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婉婷赖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