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7民初29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街坊**。
法定代表人:党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翠荣,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郡王现代城**楼**。被告闫秀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div>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梁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露梅法条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