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桃源路**广**商贸宾馆****房。
负责人:秦明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军,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103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梁军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5元,由本院退回5元给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审判长 王文强
审判员 姚 娟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叶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