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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83民初1101号

肖连春与张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连春;张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83民初1101号

原告:肖连春,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

被告:张立君,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原告肖连春与被告张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肖连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肖连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继承

人民陪审员  徐贵生

人民陪审员  张宗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书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