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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6709号

冯波与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波;左艳;陈荣丽;潘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6709号

原告:冯波,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左艳,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陈荣丽,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潘倩,女,199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张家村小区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波与被告左艳、陈荣丽、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波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7元,由原告冯波负担。

审 判 员  韩旭康

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

人民陪审员  刘元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绪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