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6709号
原告:冯波,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左艳,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陈荣丽,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潘倩,女,199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张家村小区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波与被告左艳、陈荣丽、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波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7元,由原告冯波负担。
审 判 员 韩旭康
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
人民陪审员 刘元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绪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