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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3民初469号

邹本林与白玉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本文;白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民初469号

原告:邹本文,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白玉文,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本文诉与被告白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本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邹本文负担。

审判员  李冬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