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05民初527号之二

杨建、李爱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李爱梅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527号之二变更保全

申请人(被保全人):赵艳旭,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变更保全

申请人(被保全人):卢艳丽,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9,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杨建,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

申请人:李爱梅,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杨建、李爱梅与被申请人赵艳旭、卢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苏0305民初52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赵艳旭作为执行人申请执行李爱梅、杨光、杨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101万元(执行案号:2017苏0305执726号),并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苏0305民初52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赵艳旭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4#-2-××、××室房产两套、被申请人赵艳旭、卢艳丽共同共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F02号楼3-××室房产一套。被保全人赵艳旭、卢艳丽向本院提出解除赵艳旭作为执行人申请执行李爱梅、杨光、杨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101万元,案外人赵成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房产、案外人赵娟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房产为赵艳旭的解除申请提供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赵艳旭、卢艳丽的申请、案外人赵娟、赵成自愿提供担保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赵娟名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

二、查封案外人赵成名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

三、解除对被保全人赵艳旭作为执行人申请执行李爱梅、杨光、杨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101万元的查封(执行案号:2017苏0305执72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