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194号
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葛付刚,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葛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7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葛付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60000.00元及利息,因葛付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霞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葛付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葛付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葛付刚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对葛付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葛付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葛付刚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对被执行人葛付刚提起第三次网络查控,除部分银行卡内有零星余额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2194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葛付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鲁1702执2194号限制消费令,对葛付刚限制高消费。 本院进行传统查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王霞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王霞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2018年3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霞进行约谈,王霞认同被执行人葛付刚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做出日,已执行0.00元,未执行6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葛付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葛付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王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60000.00元及利息,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勤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