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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3民初1264号

吴新国与泰兴市八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吴新国;泰兴市八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1264号

原告:吴新国,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峰,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法定代表人:丁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斌,泰兴市珊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新国与被告泰兴市八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吴新国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新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赵 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云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