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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初29号

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初29号

申请人: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1130173D。

法定代表人:田广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波,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付垅乡集镇会信用代码:91360429314663843H。

法定代表人:梁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621990.61元或对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621990.6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邓相红

审判员  肖玉华

审判员  邱爱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佳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