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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2020号

范秋桃与康斯登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秋桃;康斯登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2020号

原告:范秋桃,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康斯登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东南方国际广场**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52795。

法定代表人:OjiYoshitaka。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范秋桃诉被告康斯登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秋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