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4民初242号
原告:徐斌,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樊文慧,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与被告樊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徐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徐斌负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