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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4民初242号

徐斌与樊文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斌;樊文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4民初242号

原告:徐斌,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樊文慧,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与被告樊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4日徐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徐斌负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