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834号
原告:陈彪,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华保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楼**31-4-2。
法定代表人:由玉东。
原告陈彪与被告北京华保恒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陈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保恒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彪负担。
审判员 闫永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蔚雯
书记员薛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