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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451号之一

张宝龙、吕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宝龙;吕爱华;李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宝龙,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吕爱华,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李栋,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龙与被执行人吕爱华、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爱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爱华在中国建设银行62×××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83.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