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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1569号

左建芳诈骗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左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69号 罪犯左建芳,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建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400元,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漳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1刑更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建芳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左建芳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左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该犯财产刑判项均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建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张为民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