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宏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斗围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701689774。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旭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丫营直街******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ULMG083。
法定代表人:曹抗美。
原审
第三人:江门市宏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斗围冲会信用代码:91440700770979825E。
法定代表人:陈伟泽。上诉人江门市宏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浩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旭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美公司)、原审第三人江门市宏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5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宏浩公司的起诉。宏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和审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16年1月15日,甲方宏浩公司、江门市鹏翔商贸有限公司、新晖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旭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控股权承诺书》,其中约定将甲方持有宏美公司的6%股权以348万港元转让给旭美公司以及甲乙双方承诺在履行宏美公司的经营决策中的权利义务。旭美公司成为宏美公司的股东,除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宏浩公司认为,旭美公司没有按照宏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长决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出资1296000元承接旭美公司的股权,但旭美公司至今未能将相关股权变更而提起本案的诉讼。因此,宏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产生的利益之争在宏浩公司与旭美公司股东之间产生利害关系,宏浩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宏浩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宏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53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法官 助理 赵 沂
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