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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23330号

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与谢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谢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23330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南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4749965656U。

法定代表人:张裕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伙娟,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毅,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坚,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诉被告谢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锦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的工资25000元。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108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错误。

三、涉案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掌握在被告手上,若其拒绝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的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鉴定结论是裁判的重要依据,建议人民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被告辩称: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2月2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现在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没有先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申请劳动仲裁,违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并非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在法定期间内没有针对劳动关系无效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服裁。

二、既然双方从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劳动,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给被告。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被告的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被告同校前一届师兄何少奇的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1)被告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及被告的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2004年取得证书的第三人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及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2015年得证书的第三人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及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信息打印件一份。(1)禅城区颖林学校教师招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被告的个人简历复印件一份、百度截图打印件两份、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5、仲裁裁决书、快递底单原件一份及物流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本院调取的证据:(1)本案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1)(2018)粤0604民初10163号民事裁定书。3、本院要求原告提交的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3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本案证据提交质证、辩证的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7日,被告谢毅因与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4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37号仲裁裁决,查明:谢毅在2017年8月28日入职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从事数学老师和班主任的工作。谢毅从2018年1月份开始没有从事班主任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为谢毅办理了参保手续,谢毅2017年10月至12月的月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为315元,2018年1月至2月的月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为321元。谢毅2017年8月实收工资185元、9月实收工资3565元、10月实收工资3571元、11月实收工资3633元、12月实收工资5139元、2018年1月实收工资2921元。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在2018年1月27日辞退谢毅,在谢毅被辞退前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已成立工会。谢毅2017年9月28日至30日期间的工资金额为394元。另外,谢毅在仲裁庭审中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未足额支付其2018年1月工资5300元,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在2018年1月27日没有通过工会同意违法解除与谢毅之间的劳动关系。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主张已足额支付其2018年1月工资,在2018年1月27日由于谢毅不能胜任工作且《个人基本简历》、《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有作假嫌疑,对谢毅作出辞退处理且已通知工会,并同意辞退。仲裁机构认为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在与谢毅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2018年1月27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裁决:

一、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毅支付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245元;

二、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82元;

三、驳回谢毅的其他仲裁请求。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在2018年4月28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因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粤0604民初10163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撤回起诉处理。在本案诉讼中,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承认,法院已依据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37号仲裁裁决对学校采取了执行措施。2018年6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与谢毅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2、谢毅向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返还从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的工资25000元。2018年8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10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的全部仲裁请求。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在2018年8月20日收到裁决书后,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另外,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在本案诉讼中称仲裁请求第一项与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不一样是笔误,诉讼请求的意思与仲裁的意思是一样的。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是在收到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1088号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受理。但是,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劳动争议已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37号仲裁裁决。另外,对原告不服裁决的起诉,本院也作出了(2018)粤0604民初10163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规定,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3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以上裁决查明的事实和裁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认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37号仲裁裁决已对双方的劳动争议作出了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裁决,而且对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起诉理由也已进行了审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在本案中不应审查原告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无效的主张,也不应准许原告关于鉴定被告《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的申请。因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生效裁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对原告关于双方在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劳动关系无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按照生效裁决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资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锦棠二〇一八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