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202号
原告:李浩,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慧来,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刘长杰,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李永亮,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王慧来、刘长杰、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