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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初1202号

李浩与王慧来、刘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浩;王慧来;刘长杰;李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202号

原告:李浩,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慧来,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刘长杰,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李永亮,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王慧来、刘长杰、李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吴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