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1民初761号
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忠和,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红,女,年龄不详,汉族,现住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盛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