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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2执297号

张生明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生明;蔡泽易;刘兴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明,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蔡泽易,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兴琴,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执行担保人:蔡尚军,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生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泽易、刘兴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泽易、刘兴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蔡泽易、刘兴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生明的借款共计2992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48元及负担执行费3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泽易、刘兴琴夫妻之子蔡尚军自愿作为本案的执行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张生明于2019年3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蔡泽易、刘兴琴之子蔡尚军于在2019年3月15日前偿还张生明借款1468元(含案件受理费)。

二、蔡泽易、刘兴琴之子蔡尚军于2019年4月15日起每月15日偿还张生明1000元直至将剩余借款偿还完毕。

三、申请执行人张生明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