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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民再21号

王玉祥、卢成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祥;卢成旭;朱海波;镇平县宏远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镇平县军翔制衣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民再21号一审

原告:王玉祥,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功能区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审

被告:卢成旭,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一审

被告:朱海波,男,1963年1月1日生,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山,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204569。一审

被告:镇平县宏远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06675050T(1-1)。法定代表人李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彦,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410214887。一审

被告: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住所地:镇平县建设东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559624500A。

负责人:华秋改,任厂长职务。一审原告王玉祥与一审被告卢成旭、朱海波、镇平县宏远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豫13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玉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营,被申请人朱海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山、被申请人镇平县宏远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彦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卢成旭、镇平县军翔制衣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朱海波申请再审称,自己并没有向王玉祥借钱,王玉祥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的借款人朱海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虚假的。照片和身份证有效期与自己真实的情况不符。自己也从来没有参加过一审诉讼,请求依法驳回王玉祥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王玉祥答辩称,感觉到庭参加诉讼的朱海波不是当初借钱的朱海波,请求法庭依法查证。镇平县宏远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如果再审申请人朱海波提到的事情是真实的,那么自己签订的担保合同就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自己要另行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本院再审查明,王玉祥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朱海波身份证复印件(王玉祥称该复印件由卢成旭带领“朱海波”借钱时提供)与再审申请人朱海波提交的身份证在头像、有效期两处存在明显差异。且王玉祥称参加再审庭审的朱海波不是当初借钱的朱海波。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淑君

审判员  胡书海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跃忠

书记员司光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