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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933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梦婕,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组织机构代码76641855-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行政非诉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