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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民终1770号

代强、桑国宾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代强;桑国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强,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国宾,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 上诉人代强因与被上诉人桑国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7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代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代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代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常秀良

审判员  郭彦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艾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