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强,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国宾,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 上诉人代强因与被上诉人桑国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7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代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代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代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常秀良
审判员 郭彦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艾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