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刘琼,女,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代晨光,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晨光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