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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366号

刘琼、代晨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琼;代晨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刘琼,女,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代晨光,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晨光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