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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4民初2665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泗轩、谢京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泗轩;谢京潮;毕泗涌;毕泗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4民初2665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毕泗轩,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谢京潮,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毕泗涌,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毕泗记,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泗轩、谢京潮、毕泗涌、毕泗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大银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于向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