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4民初2665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毕泗轩,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谢京潮,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毕泗涌,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告:毕泗记,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泗轩、谢京潮、毕泗涌、毕泗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大银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于向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