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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1247号

山东安泰良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安泰良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刘俊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1247号

原告:山东安泰良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

被告:刘俊杰。 原告山东安泰良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4日签订机床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了机床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被告支付10000万元订金,于2016年2月5日付款10000元、2017年1月25日付款2000元,被告共计支付贷款22000元。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机床款18000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拒付,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分期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俊杰欠原告山东安泰良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机床款18000元,于本协议达成时付1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自行过付; 二、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原告可就欠款数额全额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伟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莉雅    

书记员   乔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