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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455号

张平与田力、深圳市永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平;田力;深圳市永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455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易情。

被告:田力。

被告:深圳市永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力。

原告张**与被告田力、深圳市永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张**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受理费42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