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455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易情。
被告:田力。
被告:深圳市永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力。
原告张**与被告田力、深圳市永盛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张**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受理费42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林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春晓(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