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5民初4048号之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与河北正迪泡沫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河北正迪泡沫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廊坊义诚化工有限公司;大城县驰程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崔玉驰;崔少谦;李月霞;崔曜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4048号之三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卢海通,该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8095055487。 住所地大城县。 被告河北正迪泡沫玻璃有限公司。(一) 法定代表人崔少谦,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9544606X9。 住所地大城县。 被告河北金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二) 法定代表人马增平,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595447062W。 住所地大城县。 被告廊坊义诚化工有限公司。(三) 法定代表人高占铎,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87021736R。 住所地大城县, 被告大城县驰程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 法定代表人崔玉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L68974007B。 住所地大城县。 被告崔玉驰,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五) 被告崔少谦,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六) 被告李月霞,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七) 被告崔曜鹏,男,199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八) 被告(追加)大城县东窑头胜环保温材料销售部。(九) 经营者李香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9F3HW58。 住所地大城县。 被告(追加)廊坊正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十) 法定代表人张凯珺,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6746850181。 住所地大城县。 被告(追加)中泰达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十一) 法定代表人邵珠伟,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WJPQXX。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1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九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少谦、李月霞、崔玉驰账户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崔少谦、李月霞、崔玉驰名下存款2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占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