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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执异54号

许俊法、别凤菊与李书宇、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别凤菊;李书宇;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执异54号案外人许俊法。申请执行人别凤菊。被执行人李书宇。被执行人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盘古乡盘古村。法定代表人李书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北环路东段北侧花坛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书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别凤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书宇、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俊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许俊法称,其于2015年2月3日在居阳华府售楼部以按揭方式购买居阳华府8栋9层东户03室,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15年2月3日,许俊法与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泌阳县北环路东段北侧花坛路北段西侧“居阳华府”小区第8幢9层东户(03)号房,建筑面积121.79平方米,总金额394968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首付房款164968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办理。另查明,2016年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别凤菊与李书宇、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虽然许俊法与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本院查封之前,但是其交纳的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一半,其依据的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许俊法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蔚涛

审判员  许琳璘

审判员  刘称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