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3民初376号
原告:房艳秋,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于华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房秋艳诉被告于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艳秋系方圆钢材经销处经营者。应由方圆钢材经销处向于华龙主张支付货款。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房秋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退还给房秋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百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