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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3民初376号

房秋艳与于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艳秋;于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3民初376号

原告:房艳秋,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于华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房秋艳诉被告于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艳秋系方圆钢材经销处经营者。应由方圆钢材经销处向于华龙主张支付货款。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房秋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退还给房秋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百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