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吉0102执恢7号

二道区合嘉装饰材料经销处与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雪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道区合嘉装饰材料经销处;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雪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二道区合嘉装饰材料经销处

被执行人: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雪岩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8)吉0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雪岩银行存款人民币57261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