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二道区合嘉装饰材料经销处
被执行人: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雪岩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8)吉0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业之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雪岩银行存款人民币57261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