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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7民初1411号

佛山市三水航星创宏钢材有限公司、何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航星创宏钢材有限公司;何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1411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航星创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邓岗村委会何西村“鬼婆依”(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232742844。

法定代表人:高承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品源,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高承敏,男,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7号汇丰豪园3座703,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205023576。

被

申请人:何志勇,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航星创宏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187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高承敏以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高承敏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越野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何志勇的银行存款418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