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1785号
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绿洲家园住宅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59721049N。
法定代表人:袁吉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颜诗刚,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绿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串志芳
书记员段正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