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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0247号

钟镜湖、陈治龙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钟镜湖;陈治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0247号

申请执行人:钟镜湖,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锦霞,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方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执行人:陈治龙,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钟镜湖与被执行人陈治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粤1971民初17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治龙应向申请执行人钟镜湖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治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二)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陈治龙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陈治龙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另案于2018年8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治龙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聚××单元××房产,房产证号为粤(2016)东莞不动产权第0××××6号。2018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拍卖上述财产,由买受人伍传龙,以人民币131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分配表,扣除执行费15499.34元、总诉讼费33312.93元,拍卖款10722元,本系列案第一顺位债权总额1194469.78元,分配比例为100%;一般债权分配总额81695.95元,分配比例为23.8%。本案实分配为33443.14元、诉讼费2600元,合计为36043.14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钟镜湖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0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莫妙雯

审判员  张翼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