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155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视佳都智能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B280Q。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静,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南京华泽云媒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南京市玄武区铁匠营**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302736427K。
法定代表人:戴福书。申请人深圳市华视佳都智能新媒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泽云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华视佳都智能新媒体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华视佳都智能新媒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泽云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3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7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视佳都智能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