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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2执恢611号

孙某某、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房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12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房某某,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河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房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房某某名下无车辆;房某某名下有位于临沂市××××村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并于淘宝网发起二次拍卖,因无人竞卖流拍,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房某某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在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房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执行费1100元未能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