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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执137号

李保中与王林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保中;王林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6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中,男。

被执行人:王林昌,男。本院在执行李保中与王林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保中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XXX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在法院公告栏将执行文书进行张贴。

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王林昌名下在上街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林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王林昌在法院关联案件较多,截止2019年3月14日,王林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计2件,涉案标的大概XXXX元,其中1件执行完毕,剩余1件未执行完毕。

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6执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锦江

人民陪审员  李 备

人民陪审员  史 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德生 微信公众号“”